行通张圆圆律师交通肇事罪中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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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6月5日22时24分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以62公里/小时的速度沿城市外环线第一条机动车车道行驶,遇无名氏男子骑行人力三轮沿外环线第一条机动车道行驶,其车辆右前部与人力三轮后部左侧接触,将无名氏男子撞飞至外环线由西向东为向第二条机动车道上,造成无名氏男子头部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被告人短暂停顿后没有下车逃离现场。

当晚22时26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将无名氏男子碾压,造成无名氏男子死亡,被告人李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候。随后,凌晨4时22分被告人邓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mg/ml,其辩解并不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不属“逃逸”。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一次撞击事故被告人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二次碾轧事故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无名氏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市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名氏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邓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二次碰撞案件中思考问题

1、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2、受害人第一次被碰撞后是否处于生存状态?

3、行为人逃逸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介入因素能否阻断行为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作者观点

就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以下的要件:

(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

(3)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必须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4)行为人逃逸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5)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中,在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在第一次碰撞后已经死亡,即便经过第二次碰撞,仅能对第一次驾驶的行为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以刑罚。如果被害人经过第一次碰撞后呈现存活的生命体征,是经过第二次碰撞后死亡的或者前后车辆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一次驾驶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辩护思路

二次碰撞事故的客观过程为:第一次碰撞→行为人逃逸→被害人无法离开或停留在现场→第二次碰撞→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就上述列举的案例而言,辩护思路重点:第一,无名氏是第一次被碰撞后已经死亡,还是因邓某逃逸导致无名氏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遭二次碾压死亡;第二,分析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第三,邓某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认定“逃逸致死”的关键证据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

笔者之所以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放在辩护的首位,因为从出具时间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是分析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其次,它是最能够反映案发现场关键点的证据,尤其是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是确定死者当场死亡还是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关键。那么,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鉴定报告种类有哪些呢?笔者做一个简单的常见鉴定报告类型介绍。

1、人身伤亡交通事故中常见鉴定报告种类

鉴定报告种类

鉴定目的

法律依据

酒精检测

鉴定车辆驾驶人是否存在饮酒状况,作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尸表检验

确定死亡原因和成伤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6.2

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

确定致死原因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还是第二次事故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6.4

痕迹鉴定(接触痕迹、碰撞痕迹、刹车痕迹)

确定事故双方的车辆、车辆与人体接触位置、碰撞位置、是否采取制动措施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确定机动车的车灯、刹车系统是否有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车辆行驶速度、行驶方向鉴定

确定案发时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行驶方向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因果关系和参与度鉴定

确定死者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程度大小

暂未查询到依据

(1)重点分析尸表检验和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检验报告

尸表检验报告和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尤为重要,它是确定受害人是否被行为人第一次碰撞致死的关键。如果鉴定结论证实受害人是被行为人第一次撞击死亡,那么第一次驾驶的行为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七年以上加重处罚的情形。如果鉴定结论证实在第一次碰撞或者碾压之后,受害人生命体征呈存活状态,其死亡是第二辆碰撞、碾压导致的,或者前后车辆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那么第一次驾驶的行为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该案而言,尸体检验报告明确无名氏为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并未确定第一次碰撞时无名氏生命体征是否处于存活状态,仅是说明无名氏死亡是两辆车共同作用的结果。最为关键的,鉴定报告并没有就第二辆车碾压无名氏身体的位置给出鉴定结论,怎么能够证实第二辆车碾压了无名氏的关键部位导致无名氏死亡呢?所以,上述两份鉴定意见存在事实认定的重大瑕疵。

(2)常见的致死鉴定结论

总结常见的直接致死鉴定结论有: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严重颅脑损伤、开放性胸腹内脏器损伤、脏器破裂内失血、失血过多休克性死亡。头皮裂伤,脑组织挫裂伤,开放性粉碎性骨盆骨折,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当出现这些鉴定结论的时候,辩护人应当意识到受害人在第一次遭受碰撞后就已经死亡的可能性很大。

(3)车辆与受害人的接触位置

如果直接碰撞受害人头部或者碰撞受害人车辆导致其头部摔落,在车速较快,撞击力度较大的情况下不排除受害人当场死亡的可能。如果碰撞或碾压部位是受害人身体躯干的上半部分,不排除受害人遭受脏器挤压受损合并器官衰竭死亡的可能。如果碰撞或碾压的是四肢或者身体非关键部位,受害人直接致死的可能性较小。总之,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车速、双方碰触部位、碾压位置、被害人身体状况综合判断。

(4)伤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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