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之所系业之所成徐跃灵君主讲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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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身伤害鉴定与辩护(四)损伤机制》主讲人:徐跃灵君时间:年9月22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章彬

年9月22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举行第期道场。本次道场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技术部主任徐跃灵君进行题为《人身伤害鉴定与辩护(四)损伤机制》的讲授,线下线上40余人参与。

首先,徐跃灵君提出了大多数律师都会存在的疑问,即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的过程中,极易遇到如下问题:被害人的伤是自己形成的还是嫌疑人造成的?该问题的答案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如果犯罪现场没有监控或其他证人在场,则容易给案件定性带来争议。本课程拟从损伤机制入手,帮助办案律师明确损伤机制形成的原因、以明确伤情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有助于案件定性量刑,从技术角度切入进行精细化辩护。

本次课程共分为四部分,分别是认定规则、一般分类、实践分析与质证研究。

1、认定规则

对于损伤机制的认定规则,徐跃灵君介绍,应对伤害行为和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被行为人的损伤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所引起;如果不是,则被行为人的损伤结果不能评定损伤程度。

徐跃灵君同时也指出,在司法实务中,鉴定机构往往不分析上述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法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进行伤情鉴定,个人对此持保留意见。

在行业标准上,伤情被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在重伤和轻伤的范畴中,要重视限缩,确定“使人”的表述,即“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厘清认定规则有两点重要意义,即能否对犯罪事实的成立、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随后徐跃灵君辅以自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起传统案件为例,通过对某案被害人手臂螺旋型骨折形态和某被害人门牙受损的案例介绍,说明了损伤机制对于犯罪事实和刑罚轻重产生的影响。

2、一般分类

对该部分徐跃灵君建议,可以结合之前其《人身伤害鉴定与辩护专题(三)》课程内容进行对照理解,以便于日常办案使用。损伤根据来源,可分为四部分,即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化学性损伤、生物性损伤。有其是在生物性损伤范畴,要把动物造成的损伤和人造成的损伤区分开。

根据损伤的后果,也要做两大类区分,一类是闭合性损伤,即用肉眼看不出出血点。对此类损伤也细分为四方面,一是挫伤、二是扭伤、三是挤压伤、四是爆震伤。分析损伤形成的原因,对案件定性有较大作用。对此徐跃灵君以某卷烟厂爆炸案为例,在现场发生了液化燃气罐爆炸后,因爆炸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波,虽现场一片狼藉但被行为人的身体外表一时看不出伤痕,相对应体内脏器却严重受损,这就是爆震伤的特点。

对第二类开放性损伤而言,则包括擦伤、刺切伤、砍击伤、裂伤、撕脱伤、火器伤。例如撕脱伤系暴力的卷拉和撕扯形成的软组织伤,最直观的就是以前纺织厂的女工,有长发被卷入机器的案例,此类案件头皮被撕脱的表现形式,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其他种类损伤。对于律师而言,阅卷时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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