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案例74未尽到对孕妇身体异常

原告:王某,女,26岁

被告:医院(二甲)

一、诊疗经过

原告因自觉胎动异常于年11月7日凌晨3医院急诊,予胎心监护,提示基线平,基线在次/分。B超检查,提示胎位LOA,胎心心率约为次/分,双顶径89mm,股骨长径约70mm,胎盘大部分位于宫底后壁,级+,羊水指数约mm、内部透声佳,颈部未见脐带压迹。胎儿口唇结构显示不清,胃泡可及。胎儿四肢大肢体可及,并见胎动。胎儿脐动脉阻力指数为:RI=,S/D=2.5。超生诊断为晚孕、单活胎。患方就两次胎心率相差18次/分向医方提出询问,医方未做处理,建议上午门诊复查胎心监护,医院。

当日8时10分左右,医院门诊做胎心监护,检查提示基线率在次-次/分左右,有加速反应。医方考虑“胎儿窘迫”收入院。患者8时30分到达住院部,10点左右办完住院手续。入院后医方听不到胎心,急诊B超检查提示晚孕,死胎。诊断为:G1PO孕38周LOA死胎。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当日至某大学医院超声波检查提示为宫内孕、死胎。年11月8日,医院在B超引导下,利凡诺儿75mg羊膜腔注射引产。术后予米非司酮50mg一次,每日二次,口服,协助引产。年11月9日20时33分分娩一死女婴。年11月13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孕1产1孕38周ROA平产一死婴、死胎、脐带扭转、会阴裂伤。

二、司法鉴定

1、患者自觉胎动异常于年11月7日凌晨3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对患者自觉胎动异常、胎心监护基线平等异常情况重视不够,未建议孕妇留院观察,在患方要求住院的情况下仍未建议住院,医院门诊做胎心监护,除此之外未做其他处理,存在对胎儿病情变化重视不够,处理不当的过错。

2、年11月7日8点多,医院门诊做胎心监护,在基线-次/分左右(甚至更低)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孕妇入院流程办理入院手续,未采取应急措施,也存在医疗过错。

3、医院存在以上过错与患者的胎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该胎儿的脐带偏短和扭转。

三、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的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共计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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