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致脑部受伤外伤性癫痫小法医

前言

最近在我的一些咨询案例中经常出现的脑部受损、癫痫、精神障碍等相关的疑问;在协助案件当事人在处理案子期间、通过交流与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觉得可以对这几例案件涉及的相似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得出一些经验更好协助相关人员处理这些案件。

第一,脑部受损的一些后遗症

创伤性脑损伤(traumaticbraininjury,TBI)是导致人类死亡和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世界范围内最常见的伤害类型之一。在一些车祸所致人体损伤的案例中脑部损伤本身和后遗症的评估通常是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TBI会引起大量的神经元丢失和氧化应激,在周围的皮质区域形成冲击。而TBI的后遗症包括人格改变、认知问题、精神病、癫痫发作和运动功能障碍等,这些后遗症严重影响脑外伤患者的生活质量。

第二,何为外伤性癫痫

外伤性癫痫(post-traumaticepilepsy,PTE)指继发于颅脑损伤后的局限或全身性痉挛,是脑对急性损伤的一种反应,是颅脑损伤后常见而严重的并发症。而外伤性癫痫的发病机制主要包含:癫痫灶超微结构的变化,主要是神经元和胶质细胞的异常;基因易感性、铁离子、自由基生成和脂质过氧化、EAAs的大量释放及Ca2+通道开放和海马区异常突触重建。而硬膜破裂、皮质挫裂伤、凹陷性颅骨骨折、颅内血肿患者并发颅脑外伤性癫痫的概率明显较高。

第三,如何更好处理脑部损伤类的有关纠纷(司法鉴定角度)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十级条款的一些规定涉及的有: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开颅术后。条款中的开颅术、脑部软化灶此类条款的鉴定与应用难度不高,也很少存在误用的情况;但是关于精神障碍、智能、日常生活能力的鉴定一般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于此类精神方面的鉴定与分析是存在难度的。

我所接触产生纠纷的案例

案例1:此案例就涉及了伤者脑部受损鉴定就涉及精神障碍的评估,此类司法鉴定书对于精神障碍评估才有会诊的形式来解决,但是鉴定人对于精神障碍的鉴定的不熟悉,会诊过程主要以会诊专家所操控,会诊的过程、结果的质量达不到相关的要求,但会诊结果设计的精神障碍程度又决定了伤残等级。就目前的司法鉴定通则等相关规定又无法要求会诊专家上庭解释相关结果,鉴定人又无能力解读精神障碍程度会诊;如此一来就卡住了,原告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被告对于精神障碍的鉴定结果不认可,法官又没有主要的依据决定重新鉴定。

案例2:车祸所致脑部损伤后5年,伤者又发生癫痫状态;而今面对如何确定前期车祸所致脑部损伤与后期发生癫痫的因果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第四,总结与归纳

1)如果脑部损伤较为严重出现硬膜破裂、皮质挫裂伤、凹陷性颅骨骨折、颅内血肿等情况之一的需要引起重视,适当延长伤后脑部损伤的司法鉴定时机,在治疗终结的情况下再延长半年乃至一年以上,如此一来尽可能让脑部损伤的后遗症得到暴露,是鉴定结果尽可能完善,不需要重复鉴定,降低案件运行成本。

2)涉及了创伤性脑损伤的司法鉴定,也发生了一些智能和精神方面的改变,除了委托法医临床鉴定以外,还需委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从两个角度的分析和鉴定;单纯将精神和智能方面的评估丢给会诊去解决,是很难解决相关疑问的,且会诊结果是集体得出,没有办法找出相关责任人。

3)重视司法鉴定的每一个环节,从多角度思考,切实解决有关司法诉讼的需要解决问题。

参考资料

[1]MarklundnHillered-L.Animalmodellingoftraumaticbraininjuryinpreclinicaldrugdevelopment:wheredowegofromhere?[J].BrJPharmacol,,64(4):-.

[2]张叶磊,朱一白,张丹枫,等.肠道微生物群组在创伤性脑损伤后遗症的作用机制_张叶磊[J].中国临床研究,,35(1):-,.

[3]外伤性癫痫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_徐其岭[J].

[4]颅脑外伤性癫痫发病的危险因素分析_辜汇丰[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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